為子女入學、購房優(yōu)惠
“假離婚”成了一些夫妻的“捷徑”
當婚姻成了利益籌碼
誰又能保證承諾不會“過期”?
“假離婚”后拒復婚
李女士與張先生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雙方于2019年4月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主要約定如下:三名子女由李女士撫養(yǎng),張先生每月向每名子女支付五萬元撫養(yǎng)費直至其獨立生活;北京市海淀區(qū)兩處房產歸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產歸張先生所有;張先生名下公司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李女士;各自名下財產及債務由各自承擔;協(xié)議簽訂后即視為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再無爭議。
雙方持此協(xié)議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xié)議書記載“無共同房產、無共同財產、無債務”,并載明“女方堅決提出離婚,男方同意”。
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2019年,她和張先生為了孩子上學約定“假離婚”,并簽署離婚協(xié)議書,但在孩子入學后,張先生拒絕復婚。李女士主張,離婚是雙方為子女入學采取的“假離婚”策略,張先生為了實現真離婚的目的,以“假離婚”的理由欺騙她,存在欺詐行為,離婚協(xié)議非她的真實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張先生辯稱,婚姻不是兒戲,雙方離婚是因為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且離婚要求系李女士主動提出。雙方已經在2019年4月就孩子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等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據此辦理離婚登記。張先生認為,李女士的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未舉證欺詐則協(xié)議有效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國家義務教育政策,未能證明其子女無法入讀小學,其主張離婚協(xié)議書系為子女入學而簽訂,缺乏證據支持,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同時,李女士提交的錄音、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未體現張先生認可為子女入學而辦理離婚,亦未體現雙方在離婚后共同生活,故不能證明二人是“假離婚”,也未能證明張先生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已完成共同財產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張先生欺騙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對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法律上無“假離婚” 登記解除即生效力
1.何為“假離婚”?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但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旨在達到特定目的(如規(guī)避政策、獲取利益等),一旦目的達成,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然而,實踐中部分人可能“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與他人再婚,從而引發(fā)糾紛。
2.“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這一概念,只要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或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法律層面即認定為真離婚。“假離婚”可能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是財產分割問題。一旦離婚,雙方依據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對財產進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情況的情形下,財產分割協(xié)議通常難以變更。若“假離婚”后一方拒絕按約定復婚或重新分配財產,另一方權益可能受損。
二是撫養(yǎng)權問題。離婚時確定的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后續(xù)難以隨意變更。若“假離婚”后情況變化,想重新爭取撫養(yǎng)權,需滿足法定變更條件并通過法定程序。
三是一方再婚風險。“假離婚”期間,從法律角度,雙方均恢復單身狀態(tài),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權利。若一方在“假離婚”后與他人結婚,另一方難以主張其行為違法。此外,“假離婚”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風險,如惡意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騙取貸款、違反政策規(guī)定騙取特定權益或資質等,這些行為一旦被發(fā)現,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假離婚”情形有哪些?
從“假離婚”的目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假離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逃避債務,如夫妻一方或雙方通過“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以逃避債務履行。
二是規(guī)避政策,如為規(guī)避購房、拆遷補償等政策限制,夫妻選擇“假離婚”。
三是獲取利益,主要表現為通過“假離婚”獲取低保、子女入學等政策優(yōu)惠。
在此提醒,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xù)時應謹慎行事。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離婚,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在法律上均視為真離婚,雙方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切勿因一時沖動或為達成某種目的而采取“假離婚”的行為,以免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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