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微信群里搶紅包
再匯總轉賬
就能輕松賺提成?”
這種看似“躺賺”的門路
實則是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
該行為終將受到嚴懲
近日,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利用微信紅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涉案被告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4年5月至6月間,許某的上家(另案處理)以“刷單輕松返現”為誘餌,誘騙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讓他們將刷單款項以微信紅包方式發(fā)到微信群內,同時組織人員在群內搶紅包,將涉詐騙違法資金進行轉移。
其間,許某受指使,將自己名下的兩個微信號加入涉案微信群。進群后,許某在明知微信紅包資金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每當受害人發(fā)出紅包,許某便迅速點擊搶走,再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資金匯總給指定同案人,后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
經統(tǒng)計,許某搶到紅包資金共計9.9萬余元,從中獲利4047元。2024年7月,許某被抓獲歸案。案件審理期間,許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判決已生效。
微信搶紅包怎樣才會
被認定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辦法官龍滋霖指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龍滋霖解釋,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故意予以掩飾、隱瞞的,包含明確知道和推定為應當知道的情況,主要包括: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等等。
本案中,許某根據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關微信聊天群,在微信群內搶紅包,并通過微信轉賬匯總的方式將紅包資金轉移給指定的同案人,后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足以認定其主觀明知。
微信群搶紅包是否屬于“轉移”犯罪所得?
龍滋霖表示,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轉移到他處,使偵查機關不易查獲,不僅包括物理空間上的移動,還包括通過虛擬賬戶、支付工具改變資金流向,通過“多層級、碎片化”的操作,使資金流向復雜化,企圖切斷贓款與上游犯罪關聯等行為。本案中,許某以“搶紅包”為名協(xié)助同案人將贓款化整為零,再將資金轉移至指定賬戶,本質上屬于“轉移”犯罪所得。
龍滋霖提醒,隨著網絡支付的普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漸呈現網絡化特征。微信紅包“洗錢”通常以“兼職賺傭金”為名,吸引學生、自由職業(yè)者等群體,利用微信軟件的社交屬性偽裝成正常紅包,對資金進行碎片化處理,企圖增加轉移犯罪所得行為的隱蔽性。
廣大群眾應增強法律意識,對紅包資金來源不明(如陌生人轉賬)、要求資金立刻轉出至指定賬戶、搶紅包轉移指定賬戶賺取傭金等協(xié)助切斷“資金流”的行為提高防范意識,拒絕參與非法資金流轉,避免掉入陷阱淪為“犯罪工具人”。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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